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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怎样审批?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08-04-10 09:38    网络编辑: 奚小荻   字体显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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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兴区孙先生: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上有特殊病种、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和特殊管理病种几项内容,请问,上述三项规定的具体范围是哪些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果城镇户口人员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规定,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的参保人员(包括门诊和住院),可以提出“特殊病种”申请。

    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确定一家,批准期限为一年,批准期限到期后,参保人员如要求变更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前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自动撤消。

    参保人员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按要求填写后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经批准后,在批准期限内,享受“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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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