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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者总要付出代价的。李秀一时而起的贪念,险些让自己和丈夫、弟弟都陷入了牢狱之灾。 李秀跟着丈夫李来才从江西来到北京,在朝阳区某建材市场经营一家店铺。几年来李家因业务往来拖欠了一些债务,而债主屡次上门催债,让一家人都心烦不已。 2002年的一天早晨,33岁的李秀去早市买菜,路过东土城路一家建设银行分理处时,忽然看到前面地上飘着一张票据。李秀好奇地走上前,俯身捡起票据,仔细一看,原来是一张面额为104000元的现金支票,上面还印着“太平洋保险公司”以及“赔偿”的字样。 正为家中债务发愁的李秀不禁心中暗喜,只有小学文化的她觉得这是一个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她赶紧把支票揣进兜里,然后急急忙忙跑回家去。 回到家,李秀先把这件“好事”告诉了弟弟李格:“我捡到一张10万元的支票,你看看是不是真的?”姐弟俩还特意请人帮忙辨别,证明支票确实是真的。拿着这笔飞来“横财”,李秀既兴奋又紧张,经过和弟弟策划,决定把支票给一个债主,抵扣李家拖欠的货款。 李秀的丈夫李来才知道此事后,也对妻子的想法表示赞同。当天中午,曾借给李家1万元的王军在送货时被李秀叫住,李秀交给他一张支票,并说这是客户给的,让王军去银行取款,除去还给他的欠款1万元后,再将余款交给李秀。 李秀没有想到的是,此时此刻,支票的真正主人也在采取行动。事主陈元接到了哥哥陈庆打来的电话:“你给我的那张车险支票让我弄丢了!” 原来,陈庆替弟弟去太平洋保险公司领取了一张面额为10.4万元的车险赔偿款现金支票,准备到银行提现,但到了分理处大厅后,陈庆左找右找,摸遍身上的口袋却不见了支票的影子。陈元听后急忙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建行分理处办理了挂失手续。 当天下午2时,王军、李格拿着支票出现在银行分理处门口,几分钟后他们在办理取款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扣留,随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数小时后,李秀和丈夫李来才也分别落入了法网。 一审一家三人被判刑 听着法官宣读的一审判决书,李秀和丈夫、弟弟被震惊得说不出话来:被告人李秀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李来才、李格均被判刑7年,各处罚金5万元。 “我们要上诉!”一审时李家并未聘请律师,二审时他们辗转托人请来了吕新伟律师进行辩护。吕律师接手此案,看完卷宗后思绪万千。 其实一审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李秀8年徒刑是有法律根据的,此案发生在2002年,在当时10万元应算是“数额特别巨大”,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票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法院一审时也考虑了李秀犯罪未遂的情节,在判决书中提到因“未遂”而“减轻”了处罚,最后判处她8年徒刑。 吕律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并没有异议,但他却提出一个关键观点,即刑法中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行越重,绞架越高,罪行越轻,刑罚越轻”。他认为,此案属于轻微犯罪,对社会危害不大,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因此一审量刑过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要求二审改判,减轻处罚。 吕律师深思熟虑后写下了辩护意见,他指出,犯罪发生是因为第一被告人李秀偶然捡拾一张支票引起的,在犯罪发展过程中,因支票丢失人到银行挂失导致被告人犯罪未遂。而李秀以前并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且因未遂而分文未得,并未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李秀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表示愿意悔改。 “刑罚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吕律师认为,纵观本案,对被告人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其减轻处罚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和挽救。 吕律师要求法院减轻处罚,实际也是出于考虑被告人家庭的情况。被告人李秀和李来才夫妻二人都只有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但出事后均悔恨不已,尤其是李秀作为两个孩子的妈妈,整日以泪洗面。 李秀的亲属曾经交给吕律师几封信,都是李秀的两个孩子写给妈妈的。“妈妈,你快点回来吧!”两个孩子在信里急切地呼唤着,他们都在上学,但爸爸妈妈被关在牢房里,家里已经陷入了困顿,孩子们面临着即将失学的问题。 “提倡‘和谐社会’就是尽量减少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对于家族犯罪,如果轻罪重判,会对犯罪者的家庭成员产生极大的影响。”吕律师说。作为崇文区的政协委员,吕新伟在阐述问题时,不仅仅是站在律师的位置上为当事人着想,而且往往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去思考。 不能让刑罚起到消极作用 吕新伟认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行越重,绞架越高,罪行越轻,处罚越轻。如果不严格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就可能会出现在法定刑幅度内,将法定最高刑适用于危害最小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将法定最低刑适用于该罪危害性最大的情况。 公民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可能性预测是公民自由行为的前提。刑法上规定的422种犯罪可以使人们预测到什么行为是犯罪,刑法上规定的某一种犯罪行为的法定刑可以使人们预测到这种犯罪行为大体上的后果。刑法上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可以使人们预测到具体行为的具体后果。这种预测可能性,能使一般人明确公平正义在量刑上的标准。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应该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一个人犯了一个轻微的罪行,如果法院对轻罪重判,会潜在提供一种诱惑:“与其犯轻罪不如犯重罪”,可能会起到鼓励犯重罪的消极作用。而且对轻微犯罪判处重刑,会使犯罪人个体产生对立思想与不服情绪,难以教育改造,甚至会造成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从而有可能再次实施犯罪。 判决7天后刑满释放 二审法院采纳了吕律师的辩护意见:“原判未能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对上诉人李秀、李来才、李格的量刑过重,根据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法院最后判处李秀犯票据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来才、李格犯票据诈骗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从一审被判8年到二审被判8个月,李秀一家对司法审判的最后结果表示心悦诚服。第一被告人李秀在8个月刑期折抵先行羁押日期后,于二审判决生效7天后刑满释放。吕律师的有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几乎已成为“无罪辩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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