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京报网->北京新闻->社会->名律铁案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女员工怀孕被调岗降薪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08-05-07 17:56    网络编辑: 傅郁   字体显示:  

 
  作者:本报记者 周明杰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律师,北京大学民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李莹律师有着丰富的维护妇女群体权益的经验和前瞻的理念,重点关注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以及劳动权益保护。办理了大量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特别是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职场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等中国妇女权益的重点领域,办理了多起相关案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2007年8月,被第四届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大会授予“公益楷模”称号。
    女员工怀孕后被调离岗位
    小燕曾是一家知名广告公司的女编辑,月薪为2500元。可是2006年10月,改变她人生轨迹的变化出现了——29岁的小燕发现自己怀孕了。小燕在上班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老总汇报了自己怀孕的事情,并希望公司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适当减免她的工作量。
    变化由此开始。小燕称,10月中旬,该广告公司所有女员工的劳动合同里增加了一条手写款:“为保障甲方(单位)的工作要求,乙方(员工)承诺本合同期间不能有生育计划,如意外怀孕,公司另行安排工作调整到综合岗位。”对于这个合同,心里有了不好预感的小燕拒绝签字。
    2006年11月1日,小燕接到通知,公司将她调离编辑岗位而改为所谓的“综合岗位”做广告支持事务,也就是做市场营销,而且取消之前每个月的交通和通讯补助。
    “以前我的工作至少是在室内,而要是跑广告客户,就需要天天在外面与人联系,还有很多客户见面活动、工作餐等等日程都是不能推脱的,我之前从来没做过营销,没有积累任何工作经验和业缘关系,对于我这个怀孕的人来说,这份工作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小燕别无选择,她只能按照单位的安排接下了新工作。
    工资不到北京市最低标准
    换了工作岗位后不久,小燕出现了流产先兆。她向公司请假休息了几天。在她恢复上班后,她惊诧地发现自己原来使用的电脑的液晶显示器已经被更换为最原始的球面显示器。“这种旧电脑的辐射是最大的,而且我原来的那个液晶显示屏一直就放在旁边,并没有其他人使用。”
    虽然很气愤,但是怕失去这份工作的小燕最终还是选择了忍耐。当年12月11日,小燕拿到了11月的工资——只有366.6元,不仅低于她原来的工资,甚至低于北京市2006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640元)。考虑到自己有几天休假,小燕依旧选择了忍耐。
    这个月单位要求续签第二年的合同,并说如果不签合同,则代表自动放弃工作,相当于主动辞职。万般无奈下,小燕只能签字“画押”。
    可是,紧接着2007年1月,小燕发现她12月的工资仅仅比11月多了200元,而这多出来的钱还只是当月的饭补。同时,公司在元旦时发的过节费也没有小燕的。这让她终于无法继续沉默了。
    律师惊叹“无知者无畏”
    小燕经过努力向单位讨来了那两个月的工资条以及劳动合同,找到了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中心决定为她提供法律援助。此案的代理律师李莹说:“这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职业场所侵犯妇女生育权的案件,小燕因为怀孕而被用人单位调岗降薪。类似的性别歧视有很多,多数受害人或者苦于缺少证据或者碍于面子或者担心诉讼困难而选择沉默。小燕能够积极收集了相关证据并表示坚决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一定要支持她。”
    考虑到诉讼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李莹律师首先与小燕所在公司的老板取得了联系。“小燕毕竟还要在他们单位工作,撕破脸皮对小燕并不利,如果单位能够改正他们的违法行为,那当然是问题的最佳解决办法。”
    可惜,李莹律师的这个愿望落了空:在她打过十几个电话、与该广告公司老板谈过几次话后,对方仍然不认为公司的行为有错,并不再接李莹的电话。
    “那个老板最后一次跟我通话时,放话说让我们尽管去告,他们公司没有任何错误!”对于这个结果,李莹律师虽有所准备,但对这种“无知者无畏”的态度她还是非常震惊:“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东西,他们竟然完全不知道,这样的公司竟然还是业内的翘楚,实在让人难以置信。”
    仲裁裁定按原岗位工资补偿
    2007年1月29日,在李莹律师的帮助下,小燕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单位支付2006年11月至12月应得工资5000元、经济赔偿1250元,并恢复原来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
    此后,由于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诉被转到了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开庭时,对于合同中出现“乙方承诺本合同期间不能有生育计划”的条款,该广告公司声辩说:“按照《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我公司有权利、有义务、有责任在与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提出计划生育的管理意见。我们是落实国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我们倡导的是‘有计划生育’。”
    李莹律师据理力争,将证据和法条一一列出,让对方不得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该广告公司与小燕接触,并表示小燕如果放弃回单位的要求,公司可以给她那两个月的工资,否则将拒不支付。考虑到今后还要在这个行业内工作,小燕几经思想斗争,不得不妥协。
    2007年3月底,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该广告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以每月2500元的标准补发小燕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工资差额共计6033.88元(已扣除病假、事假工资)。在斗争和坚持、妥协与退让中,小燕终于为自己争得了部分权益。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