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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老大”不再独步江湖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07-04-11 15:04    网络编辑: 刘春燕   字体显示:  

 
  作者:  
 

   


  本期主讲
  李海彦律师
  法学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曾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律师”称号。
  从业以来,先后担任了多家中外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主持、参与了多起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谈判及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曾主持为山西省万家寨引黄水利工程国际工程承包出具法律咨询报告,在非诉业务方面多有建树。在诉讼及仲裁领域,曾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均在国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新闻缘起
  竞争之下老大让利
  这个月发生了很多对消费者利好的变化:经过了10年的“坚挺”,北京移动通信市场终于半迈进单项收费时代。这是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激烈竞争的必然结果;3月8日,中石油北京分公司第一次主动下调石油价格,3月15日,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也下调油价……这是因为今年我国开放原油、成品油销售领域,外资企业涌入国门,曾经的“老大”不得不让利于民。
  这些都说明,破除垄断,引入竞争对消费者来说是福音。在我国打破垄断的破冰之路上,除了政府的行政举措外,司法诉讼也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法律串讲
  现代的诉讼政策,不是把民事诉讼目的完全局限于解决个案,而要顾及争议的整体解决,以尽可能地避免诉讼的浪费,增加诉讼成本。
  现代诉讼政策讲求诉讼或判决的“形成政策机能”,亦即该诉讼判决一方面可成为同类事件的裁判先例,提供一定的行为准绳;另一方面,裁判的内容通常被当做已经获得公认的特定的社会价值,而对政治状况造成某种程度的压力,促使立法权、行政权调整或形成公共政策。J174

 

    电信“老大”不再独步江湖

   

    黄页,以免费派发,搭载广告为经营模式,内容集企业电话号码、相关产品信息和服务指南为一体的出版物,为百姓、企业生活常备,司空见惯。然而,一般公众都难以窥见隐藏其后每年近百亿的巨大商业利益。
  4年前,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的“黄页”之争,不仅是企业间的利益之争,更是市场公平竞争与行业垄断的一场生死之战。李海彦律师代理中国联通赢得了这场诉讼,全方位地论证了“电话号簿专营权”于情不合,于法无据,必须废除。这场诉讼对于鼓励公平竞争,破除垄断所产生的社会意义影响深远。
  
  有人不宣而战分享“蛋糕”
  2002年1月底,中国联通在上海街头免费派发自己编印的《联通黄页》。3月,上海很多家单位都收到了一封潜台词明确的“致客户信”。在这封信函中,中国电信所属一家专门制作上海黄页的公司强调,他们公司是惟一拥有上海电信资源数据库的企业。这家公司提醒客户,如果发现有“联通黄页”的人来联系业务,“为避免被误导,请与我公司联系核实”。
  这封“致客户信”是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在制作“黄页”这个业务上激烈斗争的第一次公开化。
  此前,由于历史原因,脱胎于信息产业部的中国电信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继承了“母体”曾享有的垄断经营地位,即独享电话号簿专营权利。其中的一个产品就是提供各地企事业单位电话的黄页。黄页虽然是免费派发,但它是很好的广告载体,因此有极高的利润。在美国,每年的黄页收入能达到100个亿。
  中国电信一直独享这块“大蛋糕”,直到他们发现了“入侵者”。对于这种不宣而战,电信以类似于“下战书”的方式发出了上述的致客户信,并附上了国家信息产业部的一份文件,里面声明:“联通黄页信息有限公司经营号簿一事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矛头直指中国联通。
  随即,有关“黄页之争”的多篇文章见诸报端。4月,口水战终于升级为法律之战。为更好地保卫“领地”,中国电信下属的上海市电话号簿公司将中国联通下属的联通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
  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电话号码是国家的信息资源,由国家通信主管部门管理,而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原告是上海地区惟一享有固定电话号簿经营权的单位,其他经营机构不得擅自将上述电话号码作为其经营资源。由此,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侵犯了其专有经营权,还索要500万人民币的经济赔偿。
  据记者查证,这是我国司法系统受理的第一起专有经营权诉讼。
  对垒双方力量悬殊
  这个案子引起了极高的社会关注。当时,正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时刻,也是社会舆论逐渐集中于破除行业垄断的阶段。但是,初期的形势对联通很不利。
  因为电话号簿专营制度是政府邮电部门设定的,电信提交了大量的文件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1995年12月信息产业部前身之一原邮电部下发的《关于电话号簿业务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原邮电部明确电信部门对电话号簿实行垄断经营,电信部门还对经营电话号簿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此后,虽然经过政企分开改革,政企合一体制下的电话号簿公司所拥有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权力被剥离,但赋予其电话号簿专营权的《规定》并未废止,电信还是“顺理成章”地继承了垄断专营权。按照这一逻辑,中国联通经营黄页便自然构成对中国电信的侵权。
  显然,中国电信由于其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历史渊源和嫡属背景,使其在与中国联通“黄页之争”的法律对抗中明显处于上风。尽管中国联通坚信自己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破除垄断,鼓励竞争的政策指引,但也清醒地意识到,由于相关法规的调整滞后,仍然面临败诉的风险。
  站在悬崖边上的中国联通,慕名约见了李海彦律师。经过对本案的深入分析,李海彦律师认为:电话号簿专营权系由政府邮电部门设定,1995年由原邮电部发布的《规定》赋予电话号簿公司的权能包括两部分:一是电信部门对电话号簿实行的垄断经营;二是电信部门对经营电话号簿业务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二者密不可分。这恰与当时我国电信业政企不分,实行行业行政垄断的旧有体制相对应,具有鲜明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据此,李海彦律师提出了电话号簿专营制度应当废除的观点。
  做黄页的不该只有一家
  李海彦律师认为:我国电信企业在1998年经历了以政企分开,引入竞争机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作为政企合一旧有体制下的电话号簿公司,其所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权力被剥夺殆尽,而以行政管理职能和权力为重要内容的“电话号簿专营制度”也必然随之瓦解。
  如果说电话号簿公司曾经享有垄断经营地位,是因其同时具有密不可分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旧体制的获益者;那么,在其行政管理职能被剥夺的新体制下,其作为参与公平竞争的寻常企业,而依然赋予其垄断地位,显然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相悖,因此,所谓“电话号簿专营制度”应当废除。
  李海彦查到:2000年9月颁布实施的《电信条例》并未将电话号簿业务纳入电信业务分类中,从而根本否定了1995年《规定》创设“电话号簿专营制度”所依赖的“号簿业务是电信基础业务”等一系列缘由。因此,《规定》与《电信条例》在电信业务范围的界定上明显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理,《规定》虽未明令废止,也应自动失效。
  迂回战术巧打官司
  虽然找到了努力方向,但是《规定》作为行政部门规章,未曾明令废止,其“效力”便不可小觑。对此,李海彦律师凭借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娴熟灵活的诉讼技巧,决定采取迂回战术另辟蹊径,大胆提出了《规定》赋予电话号簿公司的权能不是民事权利的新颖观点。
  他开始寻找能“一击致命”的手段。“很幸运的是,当时最高法院规定了民事案件的300个诉由,专营权纠纷不在其列。”李海彦一下子找到了突破点,他提出,《规定》中赋予电话号簿公司的权能来自于行政权力,而且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因此不是民事权利,原告作为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使者,与被告本来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那他们之间的争议也就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李海彦同时认为,电话号簿专营制度是由部门行政规章创设,自然不受民法调整而受行政法调整,行政争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人民法院无权受理,原告于本案不具民事起诉权。电信如果认为联通侵犯了它的专营权,应该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果有关部门不作为,电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方律师陷入沉默
  李海彦的这个观点依然是法学界之前没有研究、也没有司法判例的新事物。因此,在2002年7月底,此案一审开庭时,当李海彦完成代理词后,对方律师突然陷入了沉默,直到庭审结束,对方律师也没有对李海彦的这个观点进行反驳。
  此案再没有开庭审理,2003年3月25日,上海一中院做出裁定,确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了原告起诉。原告没有提起上诉。这一裁决意味着,客观上中国电信在电话号簿业务的专营垄断被打破,中国联通终于取得了与中国电信在法律上平等竞争的地位。J174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