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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鉴定结论是“不属医疗事故” 2002年3月4日,30岁的李华因全身浮肿到北京某医院就诊。门诊值班医生以“多浆膜腔积液查因,心律失常”将她收入医院。3月25日,李华被诊断为“缩窄性心包炎”,医院决定在其全麻的状态下做“心包剥脱术”。然而,医生在术中发现,患者心包不增厚,引流出黄色心包积液500毫升,胸腔积液400毫升,术后诊断为“心房心肌病变”,于是修改手术名称为“开胸探查术”。术后李华病情加重,不能平卧,且呼吸困难,于4月2日转入心内科治疗。4月13日,主管医生告诉李华的父亲,惟一的治疗方法就是做心脏移植,而做此手术需要几十万元钱。但李华无钱做心脏移植手术,只能选择出院,结果当天到家后不幸死亡。 2003年9月,李华的父亲向区医学会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有不足之处:对于病情异常、体质特殊的患者术前检查不完善;系统的对症治疗不到位。"2004年7月,李华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值班律师解答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何平律师: 医院有过错也要负赔偿责任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何平律师认为,此案中患者直到去世也未明确诊断。医院的过错表现在:术前未做超声心动检查、盲目手术、误诊、对症治疗不到位几方面。 很明显这是医生判断失误,将李华的“心包积液”误诊为“心包缩窄”。患者被误诊为“缩窄性心包炎”而实施“心包剥脱术”,可想而知手术不可能达到预期目的。手术本身也是一种创伤,尤其对于长期体弱多病的患者来说,很难从这样一个大手术中恢复过来。这也是患者走着入院、术后20天却离开人世的原因之一。手术并未直接造成患者死亡,但间接促进这一结果的发生,所以医院应为其行为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没造成任何后果,盲目实施手术也侵害了患者健康权,医院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此建议:患者最好不要在诉讼前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应等到起诉后让医院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法院审理过程中,院方应就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不用为医院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如医院也不申请鉴定,就应为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另外,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先例微乎其微,这也打击了患者诉讼的自信心。 患者家属诉讼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但要自掏腰包支付几千元的鉴定费,而且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话,患者家属就会很被动,只能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然后向法院申请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但先前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无异于给院方准备了一份在法庭抗辩的证据,医院会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当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是案件输赢的决定性因素,但不是全部因素。如果医疗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有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也要负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林靖J1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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