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京报网->北京新闻->社会->名律铁案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物权法能否保住“最牛钉子户”?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07-04-09 14:44    网络编辑: 刘春燕   字体显示:  

 
  作者:  
 
 


  【新闻流行语】
  本月网上超“牛”热帖: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挺立着一栋简陋的2层小楼,犹如大海中一叶孤舟——这是在网上广为流传的一大热帖上的图片内容。图中“孤岛”被众网友称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新闻背景墙】
  “史上最牛钉子户”来历: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一旧危房,是建筑面积219平方米的营业用房。这一片总拆迁面积12547平方米,共有被拆迁人281户,至去年9月已有280户协议搬迁,最后剩下吴苹一户成为“孤岛”。
  截至记者发稿,法院尚未对“最牛钉子户”予以强制拆迁。
  【新闻评议室】
  正方:支持吴苹夫妇,公民为捍卫私产而作出的努力值得赞赏。《物权法》说是要保护老百姓利益,如强拆无疑是打来一记响亮的耳光。
  反方:支持城镇建设中所必须的强制拆迁。不能因一个“钉子户”影响城市建设,损害多数人的利益。房主拿到合理补助后应搬迁。
  
  律师点评
  《物权法》并非“必经所有权人同意才能拆房”
  误解1:《物权法》实施后,“钉子户”肯定能胜诉。
  金翔:此说法无法律依据。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其法律上的权利在《物权法》实施后并没有什么变化。《物权法》并未规定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才能拆迁,当然任何拆迁都应依法进行。《物权法》也没有规定,它实施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作废了。因此,目前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方面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仍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误解2:有《物权法》撑腰,就可不执行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
  金翔:此案中拆迁纠纷被行政仲裁后,又通过行政诉讼,现一审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对诉讼各方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现有法律来讲,拒不腾房是完全行不通的。即便《物权法》生效后,也不会仅仅依据《物权法》而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撤销的。
  误解3:房子是我的,拒不搬迁与他人无关。
  金翔:本案中该房已经被鉴定为危房,危旧房拆迁改造,有利于社区改造和生存环境的改善,不能说商业开发就没有一点公共利益的成份。拒不搬迁不是一户的事,其可能妨碍该片地区改造,影响建筑商的施工计划和开发商的开发进程等。
  本人建议,如果被拆迁人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已走完,与拆迁人协商也达不到自己满意的程度,这时可做一些让步,和解总比被强制搬迁好一些。
  误解4:开发项目属商业行为,房主可漫天要价。
  金翔:拆迁补偿费数额要合理。开发商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补偿过低;或被拆迁人要价高于市场价,甚至狮子大开口,都显然是不合理的。
  不良现状1:补偿标准不一引发纠纷。
  金翔:当前纠纷大多是由拆迁补偿费问题引起。各地补偿标准不一。有关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地方法规、地方政策。开发商一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地价(政府通常有标准,该标准往往与拆迁时的市场价值有差距)、房屋折旧、不能移动的设施设备、装修、搬家等方面补偿标准分别计算。而被拆迁人是按目前房屋真实的市场价算补偿金额,并未分项计价。故这两种算法可能会有差值。
  不良现状2:老百姓打拆迁补偿费官司多败诉。
  金翔:开发商一般是依据国务院条例及地方法规和政策,确定拆迁补偿费数额,尽管与被拆迁人希望的真实市场价相去甚远,但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即使被拆迁人因此提起行政仲裁,后又进行一二审的行政诉讼,但败诉的也总是老百姓。
  不良现状3:一些开发商以断水断电方式驱赶“钉子户”。
  金翔:开发商无权对被拆迁人断水断电,此做法不妥当,若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症结: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滞后,有关拆迁补偿费的标准和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要求。
  关键钥匙:金翔呼吁,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而扭转不良现状,减少拆迁纠纷。J151
  
  北京市律协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翔认为,《物权法》10月1日实施后,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必须要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拆房。”就目前许多人对《物权法》实施后给被拆迁人带来的影响产生误解以及城市拆迁中存在的不良现状和问题,他进行了剖析解答,并提出建议。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