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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报网讯(记者邱伟)本报日前报道了好心医生担保治疗费反遭拖欠一案,昨天此案在顺义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为医生申清河讨回了公道:判决樊某偿还申清河3877元治疗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樊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对原告申清河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法院认定,被告樊某在其所雇佣的工人拖欠医疗费无法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况下,自愿向医院出具承诺书,明确承诺由他来偿还所拖欠的医疗费,该承诺是樊某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被医院所接受,因此被告樊某与医院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的樊某应当按照承诺及时履行偿还拖欠医疗费的义务。 医生申清河作为樊某债务的保证人,在樊某没有及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按照医院要求替代樊某履行了保证义务,交纳了所欠医疗费。因此,申清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樊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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