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45岁的河南人张某因持有假人民币达1万余元,近日被丰台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7年8月9日早上8点多,张某在丰台右安门斜街路边等待向他人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时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起获人民币12500元,经鉴定均为假币。庭审过程中,张某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张某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是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有假币,其行为已经构成持有假币罪,应予惩处。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要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