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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报网讯 (记者张蕾)依据《物权法》,朝阳区安华西里1区2号楼的110名业主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他们对该楼地下一层的物业管理用房有法定的共有权和管理权。但是,由于他们告错了对象,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同时经法院核查,110名业主中符合起诉条件的只有46人。宣判后,业主表示上诉。 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产权单位和居委会同意,私下将安华西里1区2号楼地下一层的共有设备层转让给他人经营旅馆,由此带来了卫生、安全、噪音等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应享有地下设备层的所有权。因此,他们将亿方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亿方物业第四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权。 朝阳法院认为,确权之诉的被诉对象应当是与原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经法院审理查明,亿方物业公司并非朝阳区安华西里1区2号楼地下室登记的产权人,对该地下室也不提供物业服务。该楼地下室一层现在由北京家美丰旅馆有限公司使用,出租人并非亿方物业。因此,无论是原告主张的共有权还是管理权,均与亿方物业无关。而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不能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属诉讼请求不明确,法院无法审理。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46名业主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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