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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报网讯(记者王皓 通讯员郭京霞)门头沟区某村经济合作社未征求村民意见,就将村民晾晒粮食的场院低价承包给村支书的妹妹。84名村民将村经济合作社和承租人告上法庭。市一中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该场地租赁合同无效。 承租人张某原系该村村民,后将户籍迁出,其兄担任该村合作社社长兼党支部书记职务。2001年1月10日,该村合作社与张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村西1591平方米空闲场地租赁给张某建机加工厂房,年租金460元,承包期限27年。 一中院审理查明,张某租赁的场院,过去一直由集体使用,供村民晾晒粮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集体土地向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人张某之兄作为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兼村党支部书记,召集村委会委员、党支委委员集体研究出租集体场院,属于越权处分农村集体土地,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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