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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校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今年夏天的一天傍晚,陈先生吃过晚饭后与家人到附近一所大学校园内散步。当途经该校体育馆外的器械场时,陈先生来了兴头,跑进器械场锻炼身体。他纵身跃上单杠,做起了动作。不料,因一时不慎,陈先生两手打滑,“哎呀”一声从单杠上滑落,重重地摔到单杠下的水泥砖块地面上。之后,他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下颌骨骨折。 事发后,陈先生找到学校交涉,要求校方赔偿其因此事而遭受的损失。 但校方答复:体育锻炼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预见性,且他并非校内人员,而是饭后来到学校散步的,所以其造成伤害与学校无关,应由陈先生本人承担责任。 陈先生很想知道,自己进入器械场并未受到阻止,这件事儿全是自己的责任呢,还是学校也要负一定责任? 值班律师解答 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毕强律师 学校不能完全免责 本案受害人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在水泥地面上设置的单杠进行锻炼,应对可能引起的后果有足够的认识,也正是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他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学校对陈先生的伤害后果不能完全免责,应对其作出适当赔偿。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建立健全该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定期维修、保养设施,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使用。可见校内体育器材存在潜在危险,校方应对使用体育器材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校方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尽管本案受害人不是该校学生,好像没有使用此设备的权利,但凡是学校提供的未封闭的体育运动场所,准许他人进入的,都应视为具有一定公共性质。学校必须保证体育设备和器材安全性,未尽到注意义务为有过错。 “如果运动受伤的是受邀请者,校方应承担较重的责任;若是访问者,校方责任将适当减轻。本案受害人显然不是受邀请者,则可相应减轻校方赔偿责任。但无论怎样,作为体育设备提供者、管理者的校方都是不能免责的。” 在此,律师提醒,校方有义务保障进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必须牢记“四大注意事项”:1.提供的设施设备不要有安全隐患,有隐患及时排除; 2.提供管理和服务要符合标准,不能因疏忽造成进入者受伤; 3.对场所安全负责,防范制止侵权行为人对进入者实施侵权行为;4.特别重要的是,若校园内有对儿童具诱惑力的危险,须及时排除或阻隔儿童接触,防止儿童受伤。 如校方未尽到这些义务,造成损害结果,就逃不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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