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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法律规范成关键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07-10-18 10:01    网络编辑: 傅郁   字体显示: [我要评论]  

 
  作者: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官 陈实  
          明天是中国传统的重阳节。据联合国预测,21世纪上半叶,中国老年人将占世界老年人口总量的1/5;我国将很快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阶段——
  随着社会老龄化,各种养老机构应运而生。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因老年人护理问题,引发家属和养老服务机构的官司大量上升。养老院的法律规范已成关键,下述典型案例便是警示。
  案件1:约定24小时巡回服务
  老人坠床身亡养老院赔14万
  68岁的李大爷身体不好,老伴去世后,子女因为忙,将他送进养老院,签订了入院合同,约定养老院为老人提供24小时普通巡回性服务。
  有一天因工作人员监护不力,李大爷从床上坠地摔伤,但当时养老院并没有立即通知李大爷的家人。3日后,李大爷开始出现呕吐、呼吸急促等,被养老院和家属送到附近医院抢救。一个月后,李大爷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大爷的家属将该养老院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两审,法院判定养老院对于李大爷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处养老院支付各项费用计14万元。
  案件2:养老院定“免责条款”
  于法无据被判无效
  87岁的林老太与养老院签订服务合同。入院后不到一个月,林老太就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内因地面湿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治疗花去各项费用万余元。
  林老太认为,养老院是实行全天护理,由于管理不严,护理不规范,存在严重过失,造成自己受伤,故将养老院告上法院。养老院则认为,林老太入院时与养老院签订了协议书和告知书,其中有原告受伤属免责范围的条款,而且原告选择三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之内。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养老机构收养人员入院协议书,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并入住养老院,双方已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此负有保障原告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原告在住院期间摔伤,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此被告辩称在协议书、告知书上声明,对原告发生伤害其不负责任的条款,违背了《合同法》,应属无效。此外,被告认为原告仅选择三级护理,可减轻其护理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法院判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财产损失1.29万元。
  案件3:阳台栏杆低了18厘米
  老太坠楼身亡养老院赔10万
  倪老太年届七旬,入住养老院被安排在二楼的房间。入住后的第10天清晨,倪老太被发现躺在楼下地上,经抢救无效身亡。家属向法院起诉,认为养老院照顾不周,导致老太坠楼身亡,要求养老院赔偿损失。而养老院认为,倪老太是跳楼自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养老院的建筑设施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倪老太坠楼处的阳台栏杆高度比标准高度低了18厘米,该建筑存在安全瑕疵,与倪老太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养老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倪老太未注意安全,坠楼身亡,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养老院称倪老太系自杀,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判令养老院赔偿倪老太亲属10万余元。
  案件4:同屋精神病人烧伤老人致死养老院负全责赔31万元
  王女士的弟弟下肢瘫痪且孤寡无依,一直由王女士照顾。王女士也年近70岁,身体不好,故将弟弟送进养老院。不久,患有严重精神病的赵某也被亲属送入该养老院,与王弟同住一屋。王女士在探望弟弟时,发现赵某有精神病症状,即对养老院将赵某与其弟弟安排在同室居住提出异议,但未有结果。
  不久,赵某与王弟发生口角,就用打火机将枕头引燃后扔到王弟的床上,引起火灾,造成王弟全身60%烧伤。在王弟抢救治疗期间,养老院支付了住院费5.6万余元。几天后,王弟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系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王女士提起诉讼,认为王弟与养老院之间订有养老协议书,养老院未依约对王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
  养老院辩称,赵某及其亲属应承担王弟被纵火烧伤的责任。养老院还提起反诉,要求王女士返还养老院对王弟垫付的抢救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院在《入院须知》中已明确规定,养老院不接收精神病病人、传染病病人,入住后发现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或隐瞒精神病等,应予以退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赵某入住养老院时已处于严重的精神病状态,王女士也曾向养老院提示,养老院发现后未按《入院须知》对赵某退院,因此养老院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王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经济损失等共计31万余元。
  案件5:慢性病导致老人窒息死亡法院判定养老院不担责
  吴老太85岁了,体弱多病,她的两个儿子也都60多岁。为了让老人得到更好照顾,儿子们将吴老太送进了养老院。进院后不到3个月,吴老太在一次吃饭过程中发生哽噎,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窒息。
  吴老太的儿子认为,老人是因食物而导致的窒息,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索赔。养老院则认为,是老人自身身体疾病的原因导致的窒息。经过医院的检查诊断,老人的气管里存在大量浓痰。法院认为,家属主张的老人因食物导致窒息的证据不足,确定老人的死因为身体疾病导致的窒息,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
  一养老院要制定严格的管理规范
  养老院负有保证老人安全、健康生活的义务和责任,这是一种法律责任。从目前法院处理的纠纷看,相当一部分老人伤亡,是因为养老院的护理责任意识不强,管理不善或是建筑设施不符合规范造成。
  要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养老院需做好两方面工作。硬件方面要对养老院的设施,如栏杆的高度、地面的防滑程度以及无障碍设施的配备等,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完善;软件方面需加强陪护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责任意识,制定严格的管理规范。
  二送养人要注意对老人的精神赡养
  老人是高危人群,体质弱疾病多,易导致伤害事故发生。老人在养老院得到的多是物质生活方面的看护,目前的养老院水平还达不到为老人提供高质量的精神赡养服务。精神上孤独、无助,也容易导致老人自闭、性情改变,以致自伤和伤害他人事件的发生。因此,作为子女和亲属,把老人送到敬老院后,还应多和敬老院联系,定期去敬老院探望老人,送去精神慰藉。
  三详尽合同条款,完善法律保障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老人入住敬老院,老人和敬老院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在签订协议书时,双方应尽可能地详尽合同条款,穷尽可能出现的问题,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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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