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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报网讯(记者高健 通讯员石检)对于被告人认罪等简易案件,今后,检察院在公诉书中不仅要对被告人定准罪名,还要提出“量刑建议”,明确被告人应获刑几年。记者昨天从石景山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首案已经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5年3月10日凌晨,李某纠集他人盗窃首钢矿业公司大石河铁矿选矿车间钢板942公斤,价值4700余元。案发后,李某四处躲藏21个月后被抓获。在检察机关,李某主动认罪,于是检察机关首次启动“量刑建议”模式,建议石景山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经多次调查和检察官讨论,最终认可了“量刑建议”。 据悉,石景山检察院是本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试点单位。该院检察官介绍,目前,“量刑建议”的内容包括拟适用的主刑、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案件,包括: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案件;在本辖区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上级院指定管辖、督办案件以及专项打击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认罪等案件。对于简易程序案件,检察官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对于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案件,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量刑建议”内容及依据进行充分阐述,供合议庭参考。 检察官介绍,公诉权本身就包含“定罪”、“量刑”两重建议权。“如果法庭对抗仅仅针对案件罪名是不完整的。”他说,庭审中还应包括对量刑部分的对抗和辩论,从而把定罪、量刑问题变成一种公开、透明、双方参与的程序,使法院的判决更加公正。 此外,“量刑建议”也是对被告人的一种保护,被告人可以围绕控方的量刑意见,充分行使辩护权。虽然“量刑建议”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但今后将逐步扩大,应用于更广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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