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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行窃者应由公安机关处理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07-05-09 09:54    网络编辑: 傅郁   字体显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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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报网讯(记者窦红梅 通讯员高巍)海淀区消协近期成功调解了一起大学生涉嫌偷窃被超市罚款的投诉。消协提示经营者,许多经营者自行规定“偷一罚十”等,但超市等经营者不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不具有“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据了解,大学生林某在学校附近的超市里购物,由于购买商品数量很少,所以没拿购物篮。林某在买洗衣粉的时候顺手将先前采购的一只价值19元的唇膏放在了衣兜里,到款台结账时却因为疏忽忘记了。林某走出超市后被工作人员拦住,并带到经理办公室。超市工作人员称偷一罚十,要求林某拿出190元的罚款。林某质疑超市无罚款权力后,工作人员又改称为赔偿损失。工作人员表示不交罚款,超市就报警并报告到学校,将林某的行为进行备案。林某担心学业上受到影响,于是在与超市协商下,交了100元,并将唇膏返还卖场。事后,林某觉得自己委屈,便向海淀区消协投诉。
  消协接到投诉后,一方面联系到林某所在的学校,取得了林某在校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另一方面与超市进行交涉,超市由刚开始否认收取100元变为默认,最终通过消协调解退还了林某100元罚款。
  据统计,此类投诉在全市已并不少见,消协提示:消费者可以拒绝超市罚款。超市既没有行政处罚权,同时又没有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因而无权对疑似偷窃的行为进行罚款;超市等经营者面对真正偷窃的“消费者”时,可以在完善电子监视、加强管理等前提下,以设立顾客举报奖励等手段给行窃者以震慑;在行窃者行窃的过程中,超市保安有制止并将其擒获的权力,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授予保安更多的权力或是默许其已获得的权力延伸。因此,超市遇到偷窃者,可以立即报警。 [我要评论]
 
 
 
  来源:北京日报